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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州刑事律师:侮辱诽谤怎么分?骂人也犯罪,家属别当小事

杨沛钏律师 · 2026-07-06 · 约6分钟阅读

开篇钩子:家属说“不就吵了几句嘴”,可人已经被关了

前几天一个潮州的阿姨找到我,急得直掉眼泪,说她儿子小陈被派出所带走,罪名是“侮辱罪”。她反复念叨:“他就是跟邻居吵架气不过,说了几句难听话,怎么还犯罪了?不是赔礼道歉就行吗?”我听完她断断续续的转述,心里一沉——这根本不是道歉能解决的事。因为对方拍了视频、截了聊天记录,还花了三千块做了公证,证据锁链已经很扎实。而家属还在用“口角纠纷”的思维去应对,错过了最该反应的前48小时。

这类案子我每年都要接七八起,潮汕地区人情社会,低头不见抬头见,一旦撕破脸,有时比陌生人还狠。法律上,“骂人”和“造谣”到底哪个是侮辱、哪个是诽谤,很多人分不清,但这直接决定能不能取保、最后判多久。今天我就用这个案例,把里面的门道讲透。

案情还原:朋友圈三十六个字,换来一纸刑事拘留通知书

小陈是潮州枫溪一家陶瓷厂的打样师傅,因为工位排班的事和同事老林起了冲突。老林仗着是老板亲戚,几次故意少算他的计件工资,小陈忍了很久。那天在车间又吵起来,老林先骂了句“外省仔养不熟的白眼狼”,小陈火一下窜上来,当场就回骂“你老婆在夜总会上过班,全厂都知道”。吵完了各自散开,本来以为就是寻常的口角。可当天晚上,小陈越想越气,就把车间监控里截出来的老林骂人的片段,配上文字“看看这人的嘴脸,全家不正派,老婆以前在××夜总会做那行的”,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,还设置了“部分好友可见”——大概两百多人能看到,里面很多是工厂同事和附近老乡。

第二天,这条朋友圈被老林的大舅子看到了。老林气得直接报警,并且拿手机到公证处做了网页证据保全。派出所刚开始调解,老林咬死不松口,说一定要追究小陈的刑事责任,因为这段话“捏造了他老婆卖淫的事实,让他全家在当地抬不起头”。过了不到一周,小陈就因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。后来审查起诉阶段,罪名变更为侮辱罪。家里的老娘根本想不通:不就是一条朋友圈吗?怎么就刑事了?

这个细节值得所有人警醒——老林报警时,提交的不是单纯的吵架录音,而是那条朋友圈图文。文字部分说“老婆以前做那行的”,配上了车间骂人的视频。那么问题来了:这种行为到底属于公然侮辱,还是在故意捏造事实诽谤?

律师说法:一字之差,量刑可能翻倍——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实务辩点

先说结论:小陈的行为,在实务中既可以往侮辱罪靠,也可以往诽谤罪靠,关键在于有没有“捏造事实”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得清楚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,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两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也就是说,本来需要老林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诉,可一旦警方觉得这个案子影响了当地风气、属于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”,就能转为公诉案件直接抓人——小陈这条朋友圈因为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、内容又关联“夜总会”“卖淫”等标签,公安立案的逻辑就在这里。

我带过一个实习律师第一次跟这类案件,特别惊讶地问我:“不就是网络上骂人嘛,凭什么能构成犯罪?”我告诉他,网络空间也属于“公共场所”,朋友圈虽然半封闭,但两百多人可见,已经有传播性。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过:利用信息网络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,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;如果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,在信息网络上散布,或者组织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,同样可以构成诽谤。小陈的案子后来往侮辱罪方向辩护,是因为他朋友圈那段话里,关于老林老婆在夜总会的事,并非完全空穴来风。早前车间里的确有这种闲言碎语,小陈只是把听来的传言当真了,到案后也如实说了“我听别人讲的”。这就动摇了“捏造”这个核心要件——他主观上没有故意捏造,只是传播了未经证实的谣言。所以审查起诉阶段,检察官把罪名从诽谤罪变更为侮辱罪,认定他以“辱骂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”。逻辑上说得通,量刑通常也会轻一些。

这类罪名在潮州本地的轻罪辩护里有个特点:被害人谅解几乎能决定80%的走向。我曾经办过一宗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的侮辱案,也是微信群里持续辱骂,对方坚决不和解。后来我协助家属做了多次真诚沟通,最终拿到谅解书,检察院做了不起诉。而在小陈这个案子里,老林态度极硬,我们的策略就转向了证据定性辩护,反复强调“没有捏造”,最终实报实销,判了拘役三个月。所以家属千万别陷入一个误区——以为找中间人说和、赔点钱就能了事。一旦转成公诉,和解顶多是从轻情节,不可能直接撤案。

再说到本地裁量惯例。潮州、汕头、揭阳三地法院对于网络侮辱诽谤的认罪标准有一定差异。我自己的办案体会是,潮州这边只要“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、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”或者“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”,基本都会定罪,但量刑上会结合实际社会影响来调。小陈那张截图因为是“部分好友可见”,当时点击的证据链不完整,所以最终按照“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”来认,没有顶格量刑。如果你家人也碰上类似事情,第一时间固定对方的“捏造”证据或己方的“非捏造”证据,比找人找关系重要一万倍。

实务提醒:家属四步自救法,有些窗口期错过再也回不来

这类案子有个共同点:家属起初都以为“不严重”,等知道严重了,黄金时间已经浪费好几天。根据我常年在潮州办这类案件的经验,可以分四步走,家里一旦有人因为“骂人”“发朋友圈”被传唤甚至拘留,马上对照着做:

我是杨沛钏,潮州本地刑事律师

我是杨沛钏,潮州本地刑事律师,专注刑事辩护全流程服务。如果你或家人在潮州、潮汕地区遇到刑事案件相关问题,可随时私信咨询,我会结合具体案情给出务实的辩护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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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作者:杨沛钏律师,广东桦仁(潮州)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

执业证号:14451202210456906 | 咨询专线:13169008884

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,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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